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联合经营、参股控股经营或者租赁、承包、购买、兼并其他所有制企业,以及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