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机构设置、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收益分配等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