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