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

(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