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