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队(站)和消防设施用地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