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