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按时、未如实提供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四)用人单位阻碍上级工会指导、帮助下级工会和职工进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