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