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者就其中某一项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内容与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为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并公布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