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物价主管部门出具的《估价结论书》和《复核估价结论书》必须由参加估价的两个以上估价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物价主管部门印章。

物价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估价,并在估价结论上签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