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物价主管部门的估价人员,由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审定并发给《估价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估价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