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罚没、估价、拍卖赃物中,应当做好赃物的保管、交接与监督工作,如发生估价物品遗失、被盗的,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