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变卖赃物的,按照价格管理法规予以处罚,并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