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办学形式与教育教学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办好示范性省级民族中学、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和民族高等学校;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办好示范性民族中小学;其他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举办民族中小学,或者在办学水平较高的普通中、小学开设少数民族部(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