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逐步普及学前教育。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不通或者基本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举办双语幼儿园;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