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办学形式与教育教学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逐步普及学前教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不通或者基本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举办双语幼儿园;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