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民族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少数民族学校。其申报、认定和命名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民族事务、财政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本条例所称双语,是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