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用户权益保障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水。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