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