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用户应当按时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未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由供水企业向其发出水费催缴通知。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三十日、单位用户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经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用户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