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水质安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城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等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