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