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造建(构)筑物、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及有毒物品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