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评估机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法定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