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者教唆、诱骗、收买有关人员盗窃、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