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筹措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自治区应当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