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无正当理由二年内不进行转化的,该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和与单位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也可在科技研究项目立项时或者科技成果取得后,通过签订的协议明确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时间、形式和利益分享。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