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已修改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科技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入股,一般科技成果作价不超过该项目投资额的20%,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成果不超过30%。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