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成果,禁止转化:(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或者已限期淘汰的技术成果;(二)污染环境、损害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技术成果;(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健康的技术成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