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第七条已废止经民间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依法成立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