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工业炉窑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区域总量控制要求。

工业炉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排放总量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