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条已废止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计划、经贸、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