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