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