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或者转产。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