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废弃大件家具等大件垃圾或者村民家庭建筑废弃料、装修废弃物投放到垃圾分类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