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村民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一)不协助政府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的;(二)不履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的;(三)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