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资金和设施设备等方式积极参与本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方式、方法,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