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处理第十二条已废止村民负责其房前屋后的清扫和保洁。办公、经营地点设在农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管理区域的清扫和保洁。村道等农村公共场所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进行清扫和保洁。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