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六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一)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二)选派法官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三)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