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一)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二)选派法官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三)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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