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