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讨论重大事项议案时,提出议案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报告的事项,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到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的形式。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