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