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