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公共服务行业用字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在服务活动中提倡使用普通话。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