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设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设置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方便、安全、就近入学;初中设置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小学和初中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城镇开发区、新建居民区建设,应当按照该区域内人口发展的规模情况,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纳入开发区、居民区用地规划,与开发区、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同时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可举办实验学校,但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未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名目的实验班、兴趣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