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外来就业人员的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所在城市应当通过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方式,帮助其入学就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