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五章 善后与恢复重建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公民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