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贸易主体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市经济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商业流通、贸易服务等产业发展,支持其开展批发零售、连锁经营、物流、会展服务、广告代理、品牌创意、营销策划等业务并拓展境内外市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