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贸易主体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本市具有先进技术、品牌优势、规模实力或者市场基础的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支持其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和研发中心、拓展境外业务、发展国际营销网络。市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